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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申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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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 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国专利制度历史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之一,1787年9月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即明确规定:“为发展科学和实用技术,国会有权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在有限的时间内对其作品和发明享有独占权”,这也是《美国专利法》的立法依据。
  第一部《美国专利法》于1790年4月10日由美国总统签署。现行法于1952年制定,之后于1984年和1994年做过两次重大修订。1999年11月29日,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美国发明人保护法》,其中多项重要条款直接列入现行法,包括将不公开审查制度改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等。
  2005年6月,美国国会开始讨论再次修改《美国专利法》。2007年9月7日,众议院以225票赞成、175票反对通过了《美国专利改革法案》。该法案对现行法进行了三处重大修正:其一,修改专利持有人的定义,以“先申请制”取代“先发明制”;其二,在USPTO设置再审程序,允许第三方在专利授权后借助该程序向USPTO提出专利无效请求,无需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三,修改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依据,由以往按含有侵权技术的商品数量计算赔偿金额改为以实际专利技术价值来判断。该法案现已提交参议院讨论。
  美国专利局于1802年成立,当时为国务院直属部门,承担专利相关事务。19世纪初,商标事务亦纳入专利局的辖权范围。1975年,经国会批准,美国专利局更名为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2000年11月,根据《美国发明人保护法》,USPTO被确立为商务部下属的绩效单位,以更加商业化的方式运作,在人事、采办、预算以及其他行政职能上享有实质性的自治管理权。其主要办公设施现位于弗吉尼亚州亚历山大城的卡莱尔地区。
美国专利局审查流程
  现行《美国专利法》将专利分为三种,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专利,保护期均为自申请日起20年。
  《美国专利法》第111节(35U.S.C§111)对专利申请作了明确规定:专利申请应由发明人或其授权之人提交书面申请文件;应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各项相关费用。故美国专利申请构成的四大要素是:一、说明书(即对发明创造的说明和至少一项权利要求);二、附图(如果需要);三、誓词或声明(通常由发明人签署);四、费用(法定应缴的各项费用)。其中,前两个要素是能否获得申请日的基本条件。
  USPTO专利申请审批流程:
  由发明人或其授权之人提交申请 → USPTO受理部门接收,确定收到日并给出申请号 → 由申请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并确定申请日,完成文件处理和数据采集,同时由权利转让部门处理涉及权利转让事务 → 分类 → 按分类号将申请分配到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流程主要包括:1)形式审查和检索2)实质审查3)申请人答复4)再次审查5)作出最终决定等内容 → 对决定不服的可向专利申诉和抵触委员会提出上诉。
  《美国专利法》在1999年修订之前规定,专利申请在授权之前不予以公布,由USPTO负责保密。为与《关贸总协定》保持一致,1999修订后的《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应当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后立即公布,申请人也可以要求提前公布。
美国专利特点
  (1)采用“先申请制”,即不同当事人就同一主题的发明申请专利时,申请在先者有权获得专利;
  (2)采用“发明人”制度来确认专利申请人资格。即提交专利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本人。即使是雇员发明,也由雇员发明人申请专利权,专利权取得以后,再转让于雇主;
  (3)采取“即时审查制”和“不公开审查制”,即由专利局独立进行发明专利性的审查,专利局对发明申请既进行形式审查又进行实质审查,审查过程排斥第三者参加;审查材料和申请文件处于保密状态,只有颁布专利权以后,才公开专利申请文件;
  (4)建立职责分明的保护专利司法机构,在美国,一般专利诉讼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受理,巡回上诉法院负责上诉审。对外国人提起的专利诉讼案件由哥伦比亚特区的联邦区法院受理。
美国专利类型
  1.发明专利 (Utility Patent)(美国没有实用新型专利),有功能的发明才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可申请的发明包括:程序(Process)、机械(Machine)、产品(Article of Manufacture)、组成(Composition of Matter)。其中,程序可为方法(Method)或上述发明的新使用方法(New Use)。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主要根据权利要求来限定。保护期自申请日起20年。
  2. 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 ,必须为外观上的设计才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自申请日起20年。
  3. 植物专利 (Plant Patent),通过植物专利保护无性繁殖的新品种,但不包括块根、块茎植物。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
  4. 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是旨在建立美国发明专利申请日的纪录文件,有效期为12个月。由于只是纪录文件,临时申请案并不是真正的专利申请,除了不得主张其它案的优先权,美国专利局也不会对申请案进行审查或将其获准为临时专利(Provisional Patent),因此有些人误认为的临时专利,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在提出临时申请案之后,申请一方必须要在12个月内提出正式的发明专利申请案,才能主张"临时申请的申请日"为"美国发明专利申请日"。另外申请人也可以在12个月内,直接将临时申请案直接转为一般申请案,但是美国专利期限将会从临时申请案的申请日起算20年,所以大部分的申请人都不太会选择直接将临时申请案转为一般申请案。新式样专利申请不适用于临时申请案。
最新动态
  近年来,专利申请量不断攀升,复杂性亦日趋加大,导致USPTO的待审积压量一直居高不下,2007年更是达到近76万件,创历史新高。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确保审查质量,USPTO采取了多项举措。
  1、推行“专利审查高速公路”项目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是指,当首次申请局(OFF)就某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作出可获准/可授权决定时,申请人可就相应申请向二次申请局(OSF)提出加速审查请求,OSF则可利用OFF的检索与审查结果。通过这种方式,申请人可以更便捷地获得海外专利授权,各局之间亦可实现检索和审查结果的相互利用,减轻自身的工作负担。
鉴此,USPTO决定与EPO以及日本、韩国、英国和加拿大等局合作,大力推行该项目。其中,与日本的PPH项目已于2008年1月正式实施,与英国和加拿大的PPH项目也已进入试行阶段。
  2、加强PCT申请检索和审查方面的国际合作
  为提高专利审查效率和质量,集中更多精力处理已大量积压的国内申请,USPTO于2005年开始与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合作,由澳方为其提供PCT申请的检索和审查服务。2007年,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共为USPTO处理了近1,200件不同技术领域的PCT申请。
  此外,USPTO和瑞典专利注册局(PRV) 于2007年9月启动了一个类似的试点项目,以检验由PRV向USPTO提供PCT申请检索及审查服务的可行性。依照该项目的有关规定,PRV将为USPTO受理的50件PCT申请提供检索和审查服务;USPTO将对结果进行评估,以确定PRV的工作质量是否达到其要求。
  3、实行快速审查程序
  2006年8月,USPTO开始实行快速审查程序。依照该程序,任何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都可在12个月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授权的决定,同以往相比审查周期可缩短25%-75%。但该程序对申请文件的要求较高。每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总数不能超过20项,其中独立权利要求不能多于3项,且不得包含任何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申请人须自行完成对现有技术的检索,提供所有同其发明创造最为近似的现有技术及相关信息;解释该发明创造同现有技术的不同之处、实用价值以及书面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否一致等。此外,申请人对各类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也有所缩短。
  2007年3月13日,按该程序审查并授权的首件专利问世。有幸获此殊荣的是一件打印机墨尺(ink gauge)专利,由美国Brother Inc公司于2006年9月向USPTO提交。依照正常程序,墨盒技术领域专利申请的平均审查周期为25.4个月,而该专利从审查到授权只历时6个月,为申请人节省了18个月时间。
  4、启动“专利审查公众评审试点项目”
  2007年6月15日,USPTO开始实施“专利审查公众评审试点项目”(Peer Review Pilot),为期一年。该项目涉及250件已公布的计算机领域的专利申请,均由申请人自愿参与,并同意USPTO就其专利申请向公众征求意见(美国现行法律规定,非经申请人同意,公众无权就其专利申请提交意见书)。计算机领域的专业人士可以审阅已公布的250件专利申请,并在审查员进行实审之前,就申请的权利要求内容提交相关的技术参考文件,以便于审查员在较短时间内掌握更多的相关技术信息,从而缩短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
  此外,为进一步加快审查进程,提高审查质量,USPTO还支持申请人提交检索与支持文件,并建议国会通过一项立法,允许第三方在专利申请审查期间提交适当的相关信息。
申请美国专利所需文件
  1、申请表(Application)
  2、声明(Declaration),发明人必须在宣誓书中宣誓为真正的发明人,声明已阅读和了解说明书内容,以及会向专利局揭露任何与申请案专利性有关的技术资料。
  3、说明书(Specification),包括说明书内容、权利范围及摘要
  4、附图(Drawings)
  5、委托书
  6、转让书(Assignment),申请人为公司时,需要发明人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公司,即需签署让渡书。
  7、小实体声明书,所谓的“小实体”意指:个人、少于500人的企业以及非营利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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