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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玛蝶利”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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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4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48360820号“玛蝶利”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09658号
   
  异议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春跃
  异议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春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3期《商标公告》第48360820号“玛蝶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玛蝶利”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白兰地;起泡白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url=]1743861[/url]号“马爹利”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360820号“玛蝶利”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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