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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麦奇艺”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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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4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49665489号“麦奇艺”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14192号
   
  异议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马成炳
  异议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成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7期《商标公告》第49665489号“麦奇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奇艺”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耳机;智能手机用壳”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url=]26205967[/url]号“奇艺”、第[url=]11388047[/url]号“爱奇艺”、第[url=]34830036[/url]号“爱奇艺”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数器;电开关;电池;眼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等服务上的“爱奇艺IQIYI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在其他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引证商标的恶意抢注,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665489号“麦奇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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