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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6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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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商标是否被抢注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不断增强,我国商标被国外公司抢注事件也层出不穷。如大宝在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被抢注,全聚德、三鞭酒在韩国被抢注,红星在英国被抢注,大白兔在日本、美国被抢注,英雄和同仁堂在日本被抢注。此外,诸如红塔山、安踏、海尔、长虹、女儿红、杏花村、王致和等著名品牌都遭遇国外抢注。

  以前,我国品牌能进入国际市场并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并不多,国际纠纷较少。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不断走出去,知识产权纠纷随之增多。我国企业开始成为商标抢注行为的受害者。这一现象倘若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将直接导致我国产品出口受阻,进而阻碍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发展。
    商标抢注的目的无外乎两种:其一是为了阻碍被抢注商标的企业的产品进入某个市场。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商标权的注册和保护也具有地域性。商标一旦在某国或某区域注册成功,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就不得在该国或该区域使用此商标,否则构成商标侵权。其二是单纯地为了牟利。通过商标抢注,一些人和公司或索要巨额商标转让费,或进行商标倒卖等。


面对日益增多的商标国外抢注行为,我国企业应如何应对?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注意。

  1.企业应树立全球商标战略意识。

  企业商标国际注册意识落后,是造成商标被大量抢注的重要原因之一。国内企业要有长远眼光,做到未雨绸缪。已经注册的商标随着产品出口范围的扩大,要及时扩大保护范围;有发展潜力的商标,即使相关产品尚未出口也要先行注册,以防患于未然。“商标先行”是世界知名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

  我国很多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同时,其商标意识也必须国际化。企业要想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生存、发展,当务之急就是实现商标国际化。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在如今的国际贸易中,商标除具有区别产品来源作用之外,还有价值增值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讲,商标已经成为产品的生命线,对产品以及企业都有重要影响。正如专家所说,商标国际化对企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国内企业应着眼长远,树立全球商标战略意识。尤其是国内一些知名企业,其产品在国内市场已占有相当大的份额,同时还有大量的产品出口。这些企业更应该提早考虑进行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以防范商标被抢注的风险。

  2.企业应及时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目前世界主要有三种商标确认原则:使用在先原则、注册在先原则和使用与注册并用原则。不同企业可以根据这三种商标确认原则,结合自身的发展战略,制定商标战略。由于大多数国家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因此,对同一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先后对商标权的取得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但在商标审查过程中依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只是在遇到商标权属纠纷时,需要权利人举证以证明自己的在先使用事实。因此,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或英美法系国家,尽早申请都尤为重要。否则,处理商标权属纠纷的代价,会远远高于提交商标申请的费用。

  企业在国外要取得商标保护,一个非常重要的渠道就是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国际注册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我国已于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并于1995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目前加入马德里联盟的成员国已经达80多个,基本覆盖了我国主要的贸易伙伴。根据协定,任何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申请人,在本国注册商标后,都可以通过本国商标主管机关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以在所有成员国或者部分成员国中受到保护。二是进行逐一国家注册,即申请人依各被申请国法律,分别向被申请国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有人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和逐一国家注册比作坐电梯和走楼梯。显然,坐电梯不仅方便,而且省时又省力。但是,一些同我国有贸易联系的国家,比如加拿大及东南亚某些国家目前还不是马德里联盟的成员国,要进入这些国家市场还必须在这些国家逐一注册。总之,我国企业应积极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从而降低我国商标被国外企业抢注的概率。

  3.企业应完善商标监测制度。

  国外商标申请注册完成后,企业还需要密切关注是否有他人使用或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我国企业来说,国外维权至关重要,否则,取得商标国际注册的意义不完整。我国企业应建立国外商标监测系统,一旦发现他人申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要在第一时间采取行动,阻止对方商标注册。

  五粮液之所以能在韩国争回商标权,就是因为五粮液集团监测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抢注并及时提出了异议。此外,若商标已被抢注,企业不要失去收回商标权的信心,而应积极诉讼,通过司法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可以说,只有积极维权,我国企业才能在国际市场站稳脚跟。

  4.政府应采取相应措施。

  首先,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政府有关部门应对相关企业及人员进行商标知识培训,尤其是商标国际注册方面的培训,使相关人员真正认识商标对企业的重要性,了解并掌握商标国际注册知识,熟悉商标国际保护规则,更好地为企业提供咨询与服务。其次,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沟通与交流,多方面收集企业国外注册和维权信息,建立专门的商标国际注册及保护数据库,建立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和预警机制,协助企业开展相关调查,为企业国外维权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引导企业更好地实施商标走出去战略。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张 跃








认定依据
不能认定商标抢注行为的不正当竞争性
在立法上,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中央一套被抢注避孕套商标

  中央一套被抢注避孕套商标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未规定商标抢注行为属不正当行为。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但是,何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没有认定标准,公众熟知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或知名商标,没有法律标准和认定程序;能否从商标知名度的高低和广告费用投入的多少来评判,缺乏法律依据,使大部分被抢注商标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在理论上,有学者认为商标抢注行为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很难认定,认为其只是合法但不合理。(注:宋品“谈商标抢注现象与商标权确立制度的完善”《知识产权》1997年第3期。)理由是,抢注行为只具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部分特征。因为虽然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已创出信誉的商标行为属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公平竞争原则,且获得了不当利益的行为,但是这部分不当利益并不构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为法律并未规定他人在先使用某一商标而应得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另外,抢注行为并不是欺骗或不正当,因为对于商标实行注册在先原则,你如果不先申请注册,别人当然可以先申请注册,并没有排挤竞争对手,法律并未规定其为非法,所以判定抢注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表现形式
(一)抢注未注册商标。中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中国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该使用
商标法

  商标法
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或先申请注册。只有在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与未使用人同日申请注册时,根据中国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现状,照顾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之能获准注册。这个范围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进行申请注册,不得违反在先申请原则。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选择不将其使用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这是他的权利;如果其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做了大量的广告投入却未申请,或晚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结果被他人抢先申请商标注册,这仅能说明:1.自主决定导致其顾此失彼;2.商标权利意识淡薄;3.眠于权利之上。这当然不能给他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在商标专用权注册取得制国家,只要经营主体商标权利意识强烈,在使用商标之前或使用同时就申请商标注册,就不会发生抢先注册商标的事件。视所有的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为非法的观点,其实质是主张使用取得商标专用权,因而从根本上否定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这与中国《商标法》是相悖的。
中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有条件地确认抢先注册他人先使用的商标行为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对于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弥补了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二)抢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这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
以往由于中国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其在中国所有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定或较好声誉的商标被他人在该国或地区抢先注册,导致我国经营者在该国或该地区不能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原商标,最终退出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或者虽然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了高
额的价格以求得对方转让商标所有权;还有的不得不另起“炉灶”。经济利益上吃了亏,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在国内抢先注册国外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也逐渐屡见不鲜。
(三)抢注驰名商标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己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

预防措施
防止商标抢注有三大高招:
1、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在新开发的商品进入市场之前,确保所用商标已经取得权利。
2、防御性注册: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免受职业商标炒家的侵害。
3、加强商标监测: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应委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市场追踪监测,及时反馈侵权信息。北京锦标智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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