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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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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0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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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2003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受国务院的委托,承担了《商标法》第三

次修改的具体工作任务。六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认真听取专家学者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反

复修改形成《商标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

明如下:
三、主要修改情况
现行《商标法》共8章64条。征求意见稿在修订过程中,保留原法律条

文26条,修改39条,直接由条例上升为单独条款规定的9条,新增条款

5条,共79条。
征求意见稿主要围绕上述修改思路展开:
(一)关于简化和完善商标确权程序
现行商标法对商标异议案件采用行政两审、司法两审的四审终审制,

造成异议程序过于复杂,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征求意见稿取消商标异

议复审程序,异议由商标局裁定改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同时针对

目前异议案件逐年大幅上升的情况,对异议申请人资格进行限定(第

四十四条),规定只有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相对理由提

出异议,以遏制不当异议行为。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裁定

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减少行政审级,较大幅度地提高

商标确权效率。同时,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商标可注册性的专业性事

由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第四十八条),并参照《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

者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第五十条)。
(二)关于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和行政监管力度
1、明确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
现行《商标法》总则中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

关职能进行了阐述,没有对地方工商局在商标工作方面的职能进行明

确的表述,但在商标管理和专用权保护等章节中又有地方工商局明确

的法定职责。征求意见稿参照《专利法》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管理工作,使地方工商局商标管

理法定职责更为明确,并与其他章节中地方工商局的法定职责相呼应

(第二条)。
2、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001年修法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手段,加大

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一定程度上有效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

。但是,这些规定还存在不完善之处,因此,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大

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了实施条例和有关司法解释中规

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第六十二条);加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

查处力度,规定可以查封或扣押用于实施侵权行为的财物(第六十六

条);明确商标使用的概念,从而明确目前受到高度关注的网络商标

侵权行为可以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一条);新增对多次实施商标侵权

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第六十七条);将被侵权人的法定民事赔

偿额由五十万提高到一百万(第六十八条)。
3、增加侵权案件中止查处程序
为保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地方工商局在保护商标专用权

工作中的执法风险,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了侵权案件中止查处程序,

以稳妥处理相关注册商标正处于评审程序或民事诉讼程序等情形下申

请保护的案件(第六十六条)。
4、加大对商标使用许可行为的管理力度
针对现行法中要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备案但没有规定备案的效力

和不备案的罚则等问题,征求意见稿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第四十二条

),即商标使用许可经备案的,可以对抗第三人,并将条例关于许可

使用的相关罚则上升到法律中(第五十九条),以加大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对商标使用许可行为的管理力度。
(三)关于加大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
我国通过商标法律制度保护地理标志始于1993年。2001年修改的《商

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考虑到立法体

例问题,地理标志的具体注册和管理办法,仍由部门规章进行规定。

为提高地理标志注册和管理的权威性,强化商标法律制度对地理标志

的保护,征求意见稿将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进行修改

,并上升到法律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地理标志需要取得专用权的,

应当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第十六条)。
(四)关于加强商标代理行为监管
商标代理是商标代理组织基于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

服务的一种职业,其服务水准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既关系到委托人

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商标注册和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为保

障委托人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对商标代理问题进行了原则规定,要

求“商标代理组织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

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并

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商标代理行为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五)关于为中外商标申请人提供更好服务和达到国际水平
为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落到实处,为中外商标申请人提供更

好服务,同时参考各国在简化商标注册申请手续、方便申请人方面的

先进经验和做法,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商标局可以适时受理一标多类

申请(第二十条),允许申请人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撤回申请(第二十

五条),明确规定允许采用电子申请形式 (第二十三条),增加审查意

见书制度(第二十九条),明确允许部分驳回(第三十条),简化转

让申请以及商标使用许可手续等(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以更加

方便当事人,为中外申请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另外,在国外,对声音、气味、单颜色等新型商标进行注册和保护已

成为发展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也逐渐出现了对这些新型商标

的保护需求,但考虑到受理此类商标申请还需要审查技术等各方面的

准备,草稿对此仅作了原则规定,拟为今后受理该类申请提供法律依

据(第八条)。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体现实施商标战略的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

视。去年,国务院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要求支持企业

实施商标战略,在经济活动中使用自主商标,引导企业丰富商标内涵

,增加商标附加值,不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积极建设创新

型国家。为充分体现这一精神,征求意见稿对总则第一条进行修改,

将“实施商标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商标法的立

法宗旨之一,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商标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作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商标培育发

展工作确立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一条)。
2、完善制止恶意注册商标的规定
为了解决目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商标现象,征求意见稿在

总则中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有关内容(第九条),对驰名商标保护

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第十三条),增加了驰名商标的定义(第十四条

),并在保留现行法第三十一条对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保

护的同时,增加禁止恶意抄袭他人在先注册的有较强显著性并有一定

影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3、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
为了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通过提供虚假

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或者认定商标驰名

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该商标不再作为驰

名商标予以保护(第五十三条),具体内容可以在总局5号令中进行规

定。
4、明确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展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
目前,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或规章的形式,开

展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商标战略的实施。

为了给各地开展的这一工作以明确的法律地位,征求意见稿规定省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著名商标认

定和保护工作(第五十三条)。
特此说明。





本次商标法修订主要为了解决商标确权程序繁琐、商标注册周期长;

恶意抢注、异议滥用;商标侵权处罚力度不够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将

声音商标纳入可注册商标范围,明确驰名商标的被动认定原则,加强

对商标代理机构管理的管理等。具体变动如下:
此次意见稿扩大了商标注册范围,允许把“ 声音”注册成商标。意见

稿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

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

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据悉,声音商

标在世界许多国家均被允许注册,这一次意见稿中关于声音商标的提

出,是反映我国法律建设进步的一大重要改变。
此次意见稿也调整了现行《商标法》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意见稿

第六十四条加大了处罚力度,对5年内两次以上侵权的加重处罚。之所

以会作此修改,是因为由于对商标侵权人处罚太轻,侵权人侵权的成

本较低,而导致商标侵权行为往往屡禁不止,更有甚者,有些侵权人

受利益驱动,将侵权视为职业,重复侵权的现象十分严重。
意见稿的第三十四条之方案二中加大了对恶意抢注行为判定的范围,

增强了商业竞争中的诚信义务。意见稿中“ 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

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申请

注册行为”,也被认定为恶意抢注。现有商标法只是禁止抢注“他人

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针对现有商标法对跨类抢注的禁

止仅限于对驰名商标的抢注,方案二还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

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

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
《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

侵权行为,可以要求责令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或者责令办理企业名称

变更登记。虽然本条规定是为了解决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问题,

但也为解决企业名称权与普通商标权冲突问题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方

式。
现行《商标法》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

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

判决给予赔偿。意见稿第六十七条提高了这种情况下法定赔偿上限,

由现行商标法规定的“50万元以下”提高到“100万元以下”。
本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十一条对商标“后发显著性”(或“获得性

显著性”)问题做了修改。现行《商标法》规定,对于仅有本商品通

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如果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

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本次修改取消了这一规定,也就是说,本商

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已成为绝对禁止注册为商标的标志。第十条

也直接将“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者产地等特点产

生误认的”标志列为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在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

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或以其他方

式使用,可能使公众产生混淆的”明确列为商标侵权行为。此外,还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

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可能使公众产生混淆”的行为也明

确列入商标侵权行为之中。可见以前很多纠缠不休的商标与域名纠纷

,商标与企业字号纠纷都可以据这条迎刃而解了。商标同时也树立了

绝对的权威,要想在法律上或得最全面的保护,企业必须先注册商标


本次修改还将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的管理进行专门规定,解决目前商

标代理组织良莠不齐,欺骗和损害申请人利益的事件大量出现的问题

。规定:商标代理组织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

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的监督管理。根据这一规

定,工商部门可能会对目前业务水平低、严重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商标

代理组织进行清理和整顿。
至于在异议程序的修改方面,意见稿把异议主体限定为“ 在先权利人

或者利害关系人”。这次关于异议程序的修改,可以预防恶意提出异

议和向申请人勒索的情况发生。
综上所述,专家分析新的《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确立了商标的法律地

位,加大了商标保护力度,新的商标法更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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