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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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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0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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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分类——按使用目的分
1、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Associated Mark)是指某一个商标所有者,在相

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几

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相互近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联合商标

以其中的一个商标为主,称为主商标,亦称之为正商标。注册联合商

标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主商标不被他人模仿或部分抄袭。因联合商标

作用和功能的特殊性,其中的某个商标闲置不用,不致被国家商标主

管机关撤销。由于联合商标相互近似的整体作用,因此,联合商标不

得跨类分割使用或转让。
2、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所有者,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

使用其商标,而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该种商标称

之为防御商标。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对此种商标尚无明确规定。此

种商标一经注册,可能因其闲置不用而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
3、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是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

制,而由这个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

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

的标志。使用证明商标,必须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经营的商品必须达

到保证标准,有违反者按侵权处理。证明商标的功用在于提供质量证

明,打开商品销路,商品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目前,国际上流行的

纯羊毛标志、欧共体采用的“担保商标”等,都是一种证明商标。
4、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Collective Mrak),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

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

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在有些国家,也可能由一些企业的联合

会作为代表去注册,有时由领导这些企业的政府机关代行注册。集体

商标的作用是向用户表明使用该商标的企业具有共同的特点。一个使

用着集体商标的企业,有权同时使用自己独占的其他商标。集体商标

一般不许可转让。我国、美国、多数大陆法系的西方国家、一些东欧

的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商标法中,都有给予集体商标以注册保护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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