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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酒今日正式提交商标异议书 矛头直指“国酒茅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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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7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日上午,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的商标局递交了商标异议申请书,矛头直指贵州茅台申请“国酒茅台”商标于7月20日初审通过一事。


根据《商标法》规定,贵州茅台要最终拿到“国酒茅台”商标,还需3个月公示期,公示期间,任何个人和企业都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贵州茅台将成为法理意义上的“国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午递交商标异议申请书后,第一时间接受了人民网财经频道记者的专访。


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文化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柳静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现代汉语词典》中并没有“国酒”词条,其对“国”字的解释除“国家”外,还有三种解释:1、“代表或象征国家的”,如国徽、国旗、国花。2、“在一国内最好的”,如国手、国色。3、“指本国的,特指我国的”,如国产、国术、国画、国药。因此,“国酒”按照通常理解,可以有三种含义:1、“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2、“在一国内最好的酒”,在中国国内指“中国最好的酒”;3、“特指我国的酒”,即具有中国特色或中国传统的酒。贵州茅台个别白酒产品尽管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但也不能就此认定该产品就是“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或“在一国内最好的酒”。一旦商标注册成功,将在整个白酒行业就会产生一种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且对市场经济运行以及消费者导向方面都有负面的影响。


而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法律事务部部长刘吉功也指出,贵州茅台一旦注册成功,其他品牌的酒就意味着降低了一个档次。而且从国家于1952年、1963年、1979年、1984年和1989年的五届全国评酒会上,白酒类先后共有十七种荣获金质奖,这些国家名酒均属于中国有代表性的酒,均可称为“国酒”,没有上下高低之别,因此,“国酒”不应该被某一个酒类生产企业独占。一旦初审通过,这意味着贵州茅台从此拥有了合法的、名正言顺的中国所有酒类产品国字第一号称号。但事实上,这限制了同业竞争,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对于此项商标异议申请书所涉及到的各项法律条文,记者咨询了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薛军福。薛军福指出,贵州茅台的这次被异议商标主要涉及到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其商标内容包含了“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情形,易导致公众对商品质量产生误认。而且,“国酒”一词带有“中国最好的酒”的评价性含义,一旦被独占使用,会导致市场竞争秩序混乱,这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条款。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中,也有严格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将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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