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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清理整顿部分商标滥用"特供"、"专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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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9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温州乐清市工商局清江工商所执法人员近期在检查时发现,该辖区内的一家大型超市有大幅的宣传鲁花食用油的墙面广告,内容含“鲁花花生油,人民大会堂宴会用油”及“一瓶要当两瓶用”等字样。

该超市的负责人称,“超市外的广告是鲁花集团的人来做的,瓶颈上的挂牌和瓶身上的标注是出厂的时候就是这样的。”
工商部门执法人员表示,商家在产品上打着“人民大会堂国宴用品”“专供××机关”等名义,其实就是利用消费者追求高档、稀缺的心理,借此扩大销路。这种做法违反了广告法。

而去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已明确规定,同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和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清江工商所所长屠旭东认为,这些广告行为直接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
杭州商标注册也违反了广告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诚信原则,而且更重要的是,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执法人员已要求该超市将违规标注的食用油进行下柜,等候进一步调查处理。
记者了解到,目前浙江工商积极响应《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标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及时在辖区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范围中开展商标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尤其是国庆前后,以大型商超、集贸市场、烟酒销售店、宾馆饭店等为整治重点对象,重点打击经销含有“特供”“专供”等标识、假冒伪劣、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商品的违法行为。

国庆前夕,浙江工商部门贯彻《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标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及时在辖区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范围中开展商标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
尽管有相关规定要求广告不得使用包括“某某指定”“某某专供”等在内的国家机关的用语,但依然有个别商家不顾明令禁止,拉大旗、扯虎皮,用“某某专供”的包装来忽悠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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