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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碧柔汀”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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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4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44111494号“碧柔汀”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00471号
   
  异议人:花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传宝
  异议人花王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王传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5期《商标公告》第44111494号“碧柔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碧柔汀”指定使用于第5类“消毒剂;净化剂;牙用光洁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url=]842006[/url]号、第[url=]5361308[/url]号“碧柔”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护肤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洗面奶、卸妆剂、洁肤泡沫和身体用香波”商品上的“碧柔”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抄袭、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再次对其第[url=]842006[/url]号“碧柔”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111494号“碧柔汀”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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