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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铠侠”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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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4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49254410号“铠侠”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00619号
   
  异议人:铠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连移联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铠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大连移联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9254410号“铠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铠侠”指定使用在第37类“清洁建筑物(外表面);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汽车内饰定制安装”等服务项目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url=]35555393[/url]号“铠侠”、第[url=]38348363[/url]号“铠侠”、第[url=]35190621[/url]号“KIOXIA”、第[url=]37945653[/url]号“KIOXI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半导体晶片处理设备;存储芯片制造机”、第9类“计算机存储设备;智能手机”、第35类“提供商品销售信息;市场营销”、第41类“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影片出租”、第42类“云计算;技术研究”等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铠侠”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类似服务上在先宣传使用“铠侠”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亦不足以证明其将“铠侠”作为商号使用于“清洁建筑物(外表面);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汽车内饰定制安装”等行业,并使之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模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254410号“铠侠”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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