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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驰名商标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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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什么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由谁来认定?
      目前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三、工商部门认定驰名商标有哪些途径?

    (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保护其驰名商标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 (二)在商标异议程序中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三)在商标争议程序中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四、请求工商部门认定驰名商标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通过案件认定的,向省工商局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案由事实和经过,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商标驰名的理由以及请求事项等);

     2.市(州)级以上工商局受理案件通知书;

     3.市(州)级以上工商局立案审批表;

     4.案件询问调查笔录;

     5.涉案商标标识图片;

     6.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请求认定其为驰名商标的请示;

     7.证明商标驰名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通过商标异议认定的,当事人应向商标局异议裁定处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商标异议理由及其证明材料;

     3.当事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报告;

     4.证明商标驰名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通过商标争议认定的,当事人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

     2.提出商标争议的理由及其证明材料;

     3.当事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报告;

     4.证明商标驰名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提交驰名商标申请材料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申请人名义与商标注册人/使用人名义或申报材料中的企业名义应一致,代为国外或台湾、香港、澳门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人,应附送授权书;申请人应附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认定的商标、商品或服务。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应只限于一个商标;注册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的商品或服务仅限于核定使用的商品,且不超过两项,未注册商标使用人请求认定的商品或服务应明确具体且不超过两项。

     (三)案件材料。案件应符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立案审批表应加盖立案机关公章或有主管局长签字;立案机关应向当事人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案件调查材料如询问笔录、实物照片、涉嫌侵权人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应齐全。

     (四)商标知晓程度材料。商标知晓度证明材料出具机关应为有关职能部门,或具有公信力、权威性的行业机构。

     (五)商标宣传情况材料。年度广告费用数据及分布情况应齐全;媒体方式、媒体名称应明确;应附送相应的广告合同或协议书。

     (六)主要经济指标材料。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和销售区域材料应齐全;上述指标数字应前后一致、合乎逻辑。

     (七)行业排序情况证明材料。排序情况表述应明确;证明材料出具机构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或公信力,如全国性的行业协会;证明材料应为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六、驰名商标保护范围

   

     (一)《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四)《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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